| 长安公证处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,一九九三年二月成立于北京,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领导的国家公证机构。国家公证处自成立以来,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公证法律服务,办理了数十万件经济、民事公证事务及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,特别是成功地办理了许多大宗、新型、复杂的公证事务,赢得了社会的广泛信赖。一九九六年被司法部评为“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示范窗口”,一九九七年被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办公室评为“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”,一九九九年被司法部授予首批部级“文明公证处”称号。
根据司法部提出的公证体制改革方案,国家公证处自一九九五年八月改用现名。更名后,长安公证处的原隶属关系、管理体制不变,作为国家公证机关的性质不变,公证业务及管辖范围不变,所出具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变。
根据国家司法部的授权,长安公证处的业务管辖范围为:
(1)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证法律事务;
(2)当事人为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公证法律事务;
(3)司法部指定的其它公证法律事务。
长安公证处全部公证员均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。90%以上的公证员为法学学士、硕士、博士,70%以上具有中、高级专业职称。良好的法学修养,多年的公证工作经验,保证了公证业务的规范、严谨。加之部分公证员曾在政府机关、高等院校、律师事务所及其它企、事业单位就职,或曾在境外公证、律师机构工作,更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。长安公证处拥有多名专职公证翻译人员,在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上更具优势。 |